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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低保戶付20%物業費 承租戶不得擅自二次裝修





鮑娜/《海峽導報》/20080819


  低保戶只需付20%

  物業費廈門市保障房使用管理辦法出臺,承租戶不得擅自二次裝修

  保障房的低保住戶只需付20%物業費,財政補助物業服務費的80%。廈門市國土房產局日前制訂了《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物業招人要優先考慮住戶

  辦法規定,廈門市國土房產局為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廈門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受市公房管理中心委托,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承祖戶租金的催繳等多項日常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在招聘人員時,應優先聘用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中符合條件的待業人員。社會保障性住房小區可按有關規定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低保戶可申請物業費補助

  對于物業費的繳交,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超過3個月未交房租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應依法追繳。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可持申請材料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物業服務費補助。

  保障房住戶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戶自付物業服務費的20%,財政補助物業服務費的80%;屬于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戶自付物業服務費的60%,財政補助物業服務費的40%。

  承租戶不得擅自二次裝修

  保障房承租戶應合理使用并保護好房屋及固定裝置和設備,在使用期限內損壞的,應按規定修復并承擔費用。承租戶不得擅自進行室內二次裝修或對室內裝置、設備進行改裝。保障房室內的固定裝置、設備超過使用年限需重新裝修、更換或需對房屋進行改造、增加設備,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住房空置6個月以上要申請

  非申請人臨時居住保障房的,應及時向物業報備;臨時居住需超過3個月的,應提前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并經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

  承租的保障房因特殊情況需空置6個月以上的,應事先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并經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

 


閱讀: 6474 次     2008/8/19 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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