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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5月1日施行!《盤錦市物業管理條例》出臺


盤錦新鮮事/20190417


   買房一陣子,物業一輩子,小區維修資金用在哪兒,物業與業主發生服務爭議咋辦.....每個人的生活都和物業有著緊密聯系,小編給你帶來一個好消息《盤錦市物業管理條例》5月1日開始施行。

   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八屆〕第一號

   《盤錦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18年11月23日經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經2019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4月11日

   這些事與你息息相關

   為了方便大家查閱,我們整理出《盤錦市物業管理條例》的一些重點事項,供大家快速了解。

   誰歸它管?

   必須要搞清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你的小區

   成立業主委員會了嗎?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履行法定職責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

   (七)審核需要業主分攤的費用;

   (八)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十)調解業主之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一)受業主大會委托代表業主提起或者參與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仲裁或者訴訟;

   (十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不按條例辦事?

   這些人都要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按照每套商品住房銷售額處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但每套商品住房處罰金額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有關資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閱讀: 7793 次     2019/4/18 1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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