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小區停車難、老舊小區物業改造難特別是既有建筑加裝電梯難等問題制定了相關措施,為物業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針對物業的承接查驗工作,《條例》明確,新建物業未經現場查驗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否則,會受到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甚至會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為了解決因小區停車庫、停車位緊張而導致的矛盾,《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對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導致業主不愿交納物業費的情況,《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方式,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經合同約定并經公示的費用。
此外,《條例》還詳細規定了13條禁止行為,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以規范物業的使用與維護,保障公共利益和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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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 1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