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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召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


張冰潔 郭磊/內蒙古晨報/20181010


    昨日,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內蒙古“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提升年”活動、《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房地產(物業)主管部門將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對違反物業招投標管理、不依法履行合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違法經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等行為,在依法查處的基礎上,將相應結果記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應用到企業信用評價和管理使用過程中。

    據悉,5月31日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對物業企業進行備案管理,對服務標準也有明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沒有依法備案的企業,在參與物業項目招標和項目服務時就受到限制;《條例》在明確物業企業和業主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確定了自治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法定地位,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及《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等相關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同時自治區住建廳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進一步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方面,原則上,物業項目(住宅、非住宅)應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項目招投標,應提供房地產(物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誠信等級材料。建立物業項目招標最低價制度,嚴防低于最低價中標。房地產(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組織實施,規范各方主體行為,查處不招標委托、陪標、串標、圍標、惡意降低成本價中標等違規行為。

    與此同時,還要嚴格制定項目退出,制定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辦法,明確企業退出的條件和路徑、相關費用結算清退等事項,嚴禁業主委員會無正當理由隨意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指導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有序平穩退出項目,并做好退出銜接工作。


閱讀: 7333 次     2018/10/10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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