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車停小區,正對著監控,本以為這是個安全的位置,豈料,車子的前擋風玻璃被砸壞,物業卻說監控已壞,正在維修中,啥也沒拍到。找不到肇事者,車主把物業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車損。
近日,富陽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子。
時報記者 吳海婕 通訊員 富法 文 漫畫 唐瑋潔
車子停在小區被砸壞 監控壞了啥也沒拍到
汪女士是富陽清風萬和苑小區業主。
今年7月1日晚上8點半,汪女士開著白色奧迪小轎車回家,把車子停在小區北門保安室門前樹下,這個位置正好對著一個監控,汪女士放心地鎖車回家。
誰知,第二天早上,汪女士出門去開車,發現車子前擋風玻璃被砸壞了,汪女士報了警。同時,她去找小區物業(天意物業)調取監控,得到的答復是監控壞了,啥也沒拍到。
“物業的保安說曾在車子副駕駛座旁,撿到一個玻璃飲料瓶。”汪女士分析,應該是高層業主扔下這只玻璃瓶砸中汪女士的車。
然而,肇事的這只玻璃瓶已經被保安扔掉了。這個重要證物沒了,監控也看不了,民警無法再進行調查,汪女士也很難找到玻璃瓶的主人,只好先去修車,一共花了6230元,其中包括5430元維修費用,800元貼前擋膜。
汪女士認為,這事物業應承擔責任。“在小區民警的協調下,物業承認他們存在管理責任,同意免除我一年的物業管理費900多元。”汪女士覺得相差太大,決定上法院起訴天意物業,索賠6230元。
車主:物業對監控維護不善
物業:車損又不是監控損壞造成的
庭審中,汪女士提出,天意物業作為小區物業管理人,疏于職責,未對監控設施進行維護,保持正常運作,使得小區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而且,我的車子被毀損后,物業本應保護事故現場,及時通知我,但物業的工作人員撿到車旁的玻璃飲料瓶還丟棄了。”汪女士認為,物業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導致她的財產受損,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對此,天意物業認為,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第11條的約定,物業是沒有責任的,汪女士的個人財產,物業沒有服務及賠償責任。事發后,物業保安已經報了警,物業已盡到了責任。汪女士的損失是因高空拋物造成的,而不是因監控損壞造成的,汪女士的損失與物業無關。
監控正在維修中,維修也是需要時間的。
這個說法,汪女士覺得不滿:“監控是在去年12月壞掉的,物業的維修方案也沒有公示過。”
法官說法
物業為何應承擔部分責任
富陽法院認為,既然天意物業是汪女士所在小區物業,就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履行義務。如天意物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義務,汪女士請求物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應予以支持。
根據天意物業與開發商公司簽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天意物業有義務保證小區安全監控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如今,汪女士的車子受損后要求查看監控,卻被告知監控早已損壞、無法調取監控錄像,天意物業存在管理不當的違約行為。
雖然天意物業辯稱,監控一直處在維修狀態。但天意物業之前并未將維修情況在小區進行公告,故不能免除天意物業的違約責任。
同時,鑒于汪女士的車子受損直接原因是他人侵權所致,但這與與被告物業服務不作為也存在部分因果關系。
所以,根據天意物業的違約情節,酌情確認天意物業對汪女士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天意物業應賠償1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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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9: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