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電梯發生事故到底該由誰負責?出租的廠房、寫字樓中的電梯發生事故,責任在業主還是租客?昨天,記者從質量監督部門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新法明確指出,住宅電梯一旦出事,物業公司要擔責。
廠家對電梯安全負總責
電梯出了事故,到底是誰的責任呢?應該誰來負責呢?特種設備尤其是電梯使用過程中,產權方、使用方因資金問題相互推諉的情況較常見,開發商、物業常因各種問題而無法保證電梯維保質量,一旦出現安全問題,由于各方責任不明互相推諉而出現追責難的麻煩。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22條明確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 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 梯安全性能負責。”
蘇州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邢東生解釋,這就要求電梯的生產廠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終身負責”,從電梯的制造、生產、加工、維修、保養、改 造,一直到報廢,要全程參與并作相關記錄,同時建立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 主動召回。”
住宅電梯出事找物業
徐州發生一起住宅電梯事故,一名5歲的男孩墜入地坑,但由于事發當時沒有監控,最終賠償的時候物業公司、維保單位等互相推諉。在蘇州,住宅電梯困人、傷人的事故也經常發生,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想要賠償沒那么容易。據悉,目前蘇州共有7萬多臺電梯。
今后碰到這類情況,受害者都可以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了。第38條規定,“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 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邢東生解釋,這條規定明確了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主體就是物業公司,由它來負責使用責任,所有的維修、保養以及事故的救援首先就要找物業公司,事故賠償也是由物業公司先行賠償,然后待事故責任明確后由物業公司進行追償。
出租單位擔使用、維保義務
近年來,廠房、寫字樓出租較多,里面的電梯一旦發生事故,事后的追責總是扯不清。出租方說,“我租給他了,讓他負責。”而承租方則認為,“這得 房東負責。”以前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2008年的時候,在養育巷的一家廠房里,一名承租人從電梯摔下,造成了脾臟、腎臟摘除。出院后,廠房業主也不愿意承擔責任,最后經多次協調,廠房業主對這名承租人象征性地減免了一點租金。
此次出臺的《特種設備安全法》首次對出租的特種設備的責任方進行了明確。根據規定,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 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同時,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 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就意味著,出租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負有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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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30 1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