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新修訂的《紹興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出臺,對當前老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退出、業委會如何牽頭成立等熱點問題有了明確規定,新《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
據了解,《紹興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從2006年起頒布施行至今已有6年。新《辦法》細化了公安、城管等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職責。
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治安、消防管理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劃分停車位及行車路線,明確停放要求;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嚴重阻塞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違法問題,如有關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違法建設、經營性固定設備噪聲污染以及飲食服務企業未按環評審批要求排污等,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犬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明確業委會由街道牽頭成立
新《辦法》明確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作為物業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成立的牽頭單位,并明確了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一次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交納。具體預繳標準為5萬平方米以下的為每平方米1元,超出5萬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為每平方米0.5元。另外,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應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對于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物業所在地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另外,對于物業服務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矛盾與糾紛,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
小區物管退出后,由居委會、業委會臨時管理
新《辦法》增加了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費的保障,將額外配置地上總建筑面積2%。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來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的不足。對保障性住宅小區等實施物業管理的,財政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
新《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小區后續管理作了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合同到期退出小區管理后,小區又無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明確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協調指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組織小區臨時管理,臨時管理所需費用由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出租房約定由租客交納物業費,房東負連帶責任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區和辦公、商務樓宇等非住宅物業,以及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向全體業主公布。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對于出租房約定由租客交納的,房東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產權交易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結算有明確的約定,并在買賣協議中載明。
另外,新《辦法》新增了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從業人員的培訓、經營行為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要求。同時,明確了住宅物業區域內公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與民用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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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 10: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