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不能自管物業;物業擅自棄管,三年不得在本市再從業;住宅改商服須鄰居同意……5月31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備受關注的《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本著“大物業、全覆蓋”的原則,《條例》擴大了法規適用范圍,將哈市無人管理的20余萬戶老舊住宅納入物業管理。據悉,哈市物業管理將形成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和業主自行管理三種模式并存的新格局。
《條例》對物業服務監管、業主責任等深層次問題進行了規范。建立了物業市場準入招投標平臺;確立了合同駐區備案制度;規定了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制度;完善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制度。針對有些物業小區戶數較多、業主大會會議難以召集的實際,規定了建立業主小組,由業主小組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的模式;針對有些業主委員會不稱職,甚至謀私、侵害業主利益等,規定了業主大會可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具體情形。
為規范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條例》明確了物業使用中的九大類禁止行為,對業主的違規行為,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予以勸阻、制止,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向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規定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應急維修資金,在發生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維修時,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先行啟用應急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據悉,在深入、廣泛征詢民意的基礎上,《條例》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廣大市民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的體例、內容等進行了較大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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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4 1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