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金鳳/寧夏新聞網/20101204
12月3日閉幕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結合寧夏實際,對居民群眾和社會普遍關心的前期物業管理、業主業主大會與業務委員會、物業服務、物業的適用與維護以及管理措施等相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條例將于2011年2月1日起實行。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寧夏物業管理工作得到較快發展,目前,全區共有物業服務企業300家,物業行業從業人員達2萬余人。全區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建筑面積6000萬平方米,占全區住宅小區總面積的60%以上,各地新建的住宅小區基本上實施了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在改善城市生產生活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我區物業管理工作在不斷進步拓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物權法和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我區物業管理體制機制,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物業管理、監督權力,推進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社會化、專業化和市場化進程,此次制定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從諸多方面對物業服務管理做出了規定:
明確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工作,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條件、程序和工作職責做了細化規定;同時規定人數較少不能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辦法,特別是規定了新建住宅物業服務用房的配建標準,明確規定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抵押或者改變其用途。
針對舊住宅小區和分散小區設施設備老化、缺乏專業化物業服務管理的實際,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舊住宅小區、分散小區內的基礎設施設備建設和更新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將舊住宅區和分散住宅小區納入物業管理的重點范圍,并就舊住宅區和分散小區的物業管理模式、物業收費、維護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針對目前所有的小區在物業服務管理中存在的物業收費難或是收費不公開的問題,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物業服務項目的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業主提出質詢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對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的問題,條類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條例注重加強住宅小區的安全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對突發性事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時規定要建立物業服務爭議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受理、調解物業服務爭議。
專門設立了“管理措施”一章,分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協助、指導以及監督職責。針對物業管理綜合性強、涉及部門多的實際,條例規定“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物業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風和其他物業管理事宜。
閱讀:
6567
次
2010/12/6 9: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