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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修正案公布





崔治/《北方晨報》/20101201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昨日公布,《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于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政府令稱,《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缎拚浮钒ㄈ齻€部分: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了14件規章,刪去了17件規章關于解釋權條款的規定,廢止了17件規章。

  《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新小區按照總面積的3%配置物業用房

  昨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68號令公布了《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改情況?!掇k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要求新小區按照總面積的3%配置物業用房,停車場設置不得“缺斤短兩”。

  《辦法》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新增了不少條款,其中,針對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的機動車停放收費權益不清晰、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來源、管理不透明等較大爭議問題,分別予以明確?!掇k法》第五條關于物業管理用房原先的條款是:“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建設單位應提供不少于11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萬平方米,相應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

  這次修改后的條款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不得少于110平方米。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供暖等辦公使用功能。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劑。物業管理用房在開發建設單位面積備案時由市房產局予以凍結,不得轉讓、出租。 ”

  停車場設置不得“缺斤短兩”

  《辦法》將原先的“提供自行車場、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 ”新修改為“提供與業主數量和需求量相適應的自行車場、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體育鍛煉、綠化等共用場地。 ”

  新修改的《辦法》增設條款: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停車場(停車泊位)的,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由業主大會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扣除管理成本等相關費用后,歸全體業主所有。

  新修改的《辦法》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和津貼的標準、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工作經費的使用和津貼的發放情況應當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7日內業主不反饋“視為同意”

  新修改《辦法》增設條款,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一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上代為投票。

  在書面征求業主意見時,表決票可以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直接送達的,由業主簽收;留置送達的,由兩名以上業主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證明。送達后,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送達情況,7日內業主無反饋信息的視為同意。新建住宅區和實行物業管理的原有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參考價格協商確定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閱讀: 8872 次     2010/12/1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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