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都市報》/20100805
經該梯號2/3以上的業主住戶同意,舊住宅可增設電梯。昨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就此出臺《關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規定相關業主可通過申請公積金、維修基金等多種形式籌措增設電梯的費用。
五年內需拆遷的不得增設電梯
省住建廳相關人士表示,省內既有住宅,只要滿足規劃、建筑結構以及消防等要求,均可增設電梯。
但如果在城市規劃五年內需拆遷改造的住宅,將不列入增設電梯范圍。
根據《意見》,住宅增設電梯以梯號為單位進行。依照《物權法》規定,增設電梯需經該梯號2/3以上的業主住戶同意。
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則作為增設電梯的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
增設前得先鑒定建筑結構安全
住建廳規定,增設電梯,應首先對建筑結構進行安全鑒定。只有經檢測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增設電梯。隨后應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由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原建筑未預留電梯井的,則需規劃部門審定設計方案,并在公示后才能申請規劃許可證。
最后安裝電梯需經相關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過程安全生產負總責,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
電梯產權共有 公攤不調整
業主可通過多種渠道籌措增設電梯的資金:或由業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經協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或由相關業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在經專有部分占該梯位住宅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時,申請使用住宅維修資金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但增設電梯所籌措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及時公布并接受監督。
電梯增設后,由相關業主負責委托專業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電梯。電梯運行、維修、養護等費用則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據悉,增設的電梯產權歸該梯號業主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由該梯號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上,不調整各業主的公攤部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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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3 14: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