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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高空拋物傷人 全樓業主“埋單”





《深圳晚報》/20100702


  據新華社報道 7月1日起,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醫療糾紛、校園安全、網絡侵權、產品缺陷……作為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部法律的每一條款都與百姓權益息息相關。它的施行,能否成為維護百姓權益的“利器”?能否解開百姓的維權“困局”?這些都令人期待。

  高空拋物受害者 不再吃“啞巴虧”

  以往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往往由于無法找到“真兇”,只能吃個“啞巴虧”。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規定,同一幢樓里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么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埋單”。

  寵物傷人  主人應擔責

  針對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寵物傷人現象,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飼養者和管理者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樓脆脆” 建設、施工單位有連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今后如果建筑物等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將承擔連帶責任。

  “達標排污”不再是“擋箭牌”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些排污企業也往往打著“達標排污”的牌子,為自身的污染行為做“擋箭牌”。鑒于此,侵權責任法在環境污染責任一章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藥致糾紛 醫療機構先賠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藥品、醫療器械所致醫患糾紛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醫療機構先行賠償后有權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深度

  解析

  “同命不同價”有望終結

  “同命不同價”,這個基于城鄉二元結構的不平等事實,多年來一直刺傷著人們的心。

  今后這種現象將有望改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生命本無價,賠償有標準。侵權責任法出臺以前,我國死亡賠償金的確定主要是根據死者戶口所在地的收入標準。這樣的賠償標準因將生命人為地劃出高低貴賤而備受質疑。

  200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講解國內外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時表示,死亡賠償“不宜以城鄉劃界,也不宜以地區劃界,而是人不分城鄉、地不分東西的全國統一標準”。這一表態在當時透露了“同命同價”立法的曙光。

  有關專家表示,侵權責任法的最終出臺,反映了社會進步,彰顯了生命的平等和尊嚴,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

  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現實生活中,一些侵權行為盡管沒有造成財產損害,但造成了精神損害。過去面對這樣的案例,司法操作難度重重。

  侵權責任法成為我國首部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現行法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有關專家指出,侵權責任法不僅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增加了對保護“榮譽權”的規定,盡最大限度維護公民的精神權益,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理念。

  侵權責任法還首次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法律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這一規定,進一步為人們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創造了條件。

  對所有缺陷產品說“不”

  去年,豐田在美國共召回16款600多萬輛汽車時,在中國僅召回1款75000輛;豐田公司除召回外,對美國消費者還給予一定補償,但對中國消費者卻無任何說法。

  由于不完善的召回制度,我國消費者面臨著維權的尷尬,索賠缺乏過硬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將填補這一空缺,法律以“產品責任”專章對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將普遍產品的召回制度寫入法律。在此之前,我國只有汽車、食品等少數產品建立了召回制度。

  此外,為加大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加大對生產和銷售缺陷產品者的制約力度,法律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明確網絡侵權,維護“虛擬”權利

  “人肉搜索”、“爆料”、“曬艷照”、“虛假廣告”……當人們“游走”在網絡世界,享受新技術的超強功能時,很有可能行走在侵權的邊緣。

  來自中國互聯網協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5月,我國網站達到320多萬個,網民人數超過4億。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絡侵權案件時有發生。

  為保護民眾在網絡領域的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考慮到網絡信息爆炸的特點,不可能每一條信息都審查,法律有關條款也充分體諒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著名民法學專家梁慧星說,網絡服務提供者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就不用擔責。

  攻堅醫療損害難點,化解醫療糾紛

  近年來發生的“丈夫拒簽致孕婦死亡”一案,引發了醫院“搶救生命”與“堅守簽字制度”的討論。這一問題終于在侵權責任法中得到了明確答案。

  法律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些組成人員指出,這一規定表明醫療機構可以在患者知情權與患者生命權、重大健康權之間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選擇,體現了“生命至上”的原則。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在“醫療損害責任”專章中,對常見的醫療糾紛現象列出了詳細的規定。如針對“小病大治”、“過度檢查”現象,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針對“醫鬧”現象,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還取消了飽受醫療業內質疑的“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明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梁慧星認為,這樣有助于避免過多的纏訟。


閱讀: 10093 次     2010/7/2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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