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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擬出臺新條例 物業費咋花業主有望參與審計





王靖瑄/《沈陽日報》/20100613


    6月11日至12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二次審議,建議修改和增加諸多內容,均關乎民生。

  合并拆分物業 半數業主點頭

  修改建議條款: “擬合并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經過各自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擬拆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修改理由:“雙過半”能反映被合并或拆分的各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真實意愿。

  物業服務合同 立下八個約定

  修改建議條款:“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對雙方權利義務、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物業服務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違約責任和違約金標準進行約定。”

  修改理由:可解決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服務標準和業主拒付物業費等問題。

  物業公示收支 業主參與審計

  修改建議條款:“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收支預算,對提出質詢的,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共同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對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修改理由:業主委員會有了要求“審計權”。

  物業交保證金 防止小區棄管

  建議增加條款:“物業服務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提前退出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實施管理,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費用從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中列支。”

  增加理由:防止物業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提前退出,造成小區棄管。

  選聘哪家物業 業主參與招標

  建議增加條款:“業主大會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組織招標,并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擅自選定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繼續聘用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不進行招投標。”

  增加理由:防止“業主委員會濫用權利,隨意聘請或者更換物業服務企業而不能保證物業服務質量”的情況出現。

  六項緊急情況 啟動應急資金

  修改建議條款:“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應急專項維修資金: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的;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的,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

  修改理由:明確六種“緊急情況”,授權市政府制定使用辦法,來解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的問題。


閱讀: 8252 次     2010/6/13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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