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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規出臺保障業主知情權 購房合同須附小區規劃圖





魏凱 唐曉玲 張小余 夏利芬/南方網/20100512


  業主再也不必為小區規劃被開發商改來改去而四處維權了,不僅購房時合同上必須清楚地列出小區規劃圖,開發商隨意改規劃也必須先征求業主們的意見。昨日市規劃局公布了多項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意見,意見中涉及的多條規劃新舉措將處處保護業主們的利益。

  開發商隨意提高建筑的容積率,變電站垃圾站該不該建在小區里,市政路穿過小區破壞小區怎么辦,長久以來種種由于規劃管理衍生出來的類似業主維權問題比比皆是,這些問題也占了市規劃局接訪案件中很大比例。從制度上徹底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維護業主們的利益,這些問題一直是市規劃局進行規劃管理制度的改革的方向,不久前借著貫徹《城鄉規劃法》的機會,市規劃局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劃管理新舉措,寫成《廣州市關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意見》后經報市府常務會議審查通過,這些舉措已經從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記者注意到,這些新舉措中大部分條款都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業主的利益,例如購房合同上附小區規劃圖,這一舉措喊了多年一直未見落實,終于在這次規劃管理制度改革中一舉見效;再比如,開發商改變規劃需征詢利害相關人意見,這也是為保護小區業主們的利益而設。

  新舉措中另一個突出的特點是規劃局自我削權,主動放棄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權。例如對違法建筑的處罰條款,過去市規劃局處理違法建筑時,可以根據是否對周邊城市景觀造成嚴重影響采取罰款或拆除兩種辦法,于是產生大量的游說和說情,開發商都希望交錢不想拆違建,市規劃局局長王東在接受采訪時就曾表示,這令規劃局工作人員不勝苦惱。而這次規劃管理制度改革,也試圖從根源上堵住說情人的嘴。

  新規1 :小區規劃圖 成合同附件

  《意見》明確了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作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的附件。這將更加有利于保護購房業主的知情權,讓市民購房時了解本小區的規劃情況,同時也有利于確保規劃的實施。

  解讀:過去對開發商的要求是必須在售樓現場公示小區規劃圖,但一直沒有要求在購房合同上也附有小區規劃圖。有些業主由于疏忽沒有注意到現場公示的規劃圖,那么在買房簽訂合同的時候就一定能夠看得到,小區的垃圾站在哪、變電站在哪,有沒有市政道路穿過小區,這些小區規劃圖里都會詳細地畫清楚,業主買房時一眼就能看清楚,從而避免未來再為這些設施起維權沖突。

  新規2: 改規劃前 要開座談會

  《意見》明確了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修改條件和程序。涉及強制性的技術經濟指標如道路系統、建筑和綠地布局、豎向設計、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層數、高度、退讓距離和建筑間距及其他直接涉及利害關系人重要利益關系內容的修改,需走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修改程序。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公示辦法》的規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聽證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解讀:這一舉措相比此前改規劃條件更嚴格了。過去,雖然要求開發商改這些規劃前進行規劃公示,聽取小區業主的意見,但新的舉措在此基礎上又強調了采取座談會或聽證等形式。

  新規3 :1萬m2以下 不必報詳規

  《意見》明確除了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塊以外,總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總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與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同時《意見》明確了原狀維修工程不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解讀:房屋原狀維修工程不需報批是不久前剛剛實施的規劃管理新舉措,此舉極大地方便了老城區一些居民加固維修老屋。此外,規劃局砍去這項審批后,不僅減輕了日常規劃管理的壓力,也符合市政府精簡行政審批的原則。

  新規4 :臨建不批 非公共性的

  《意見》明確:臨時建設工程只限于因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或者防災減災需要及政府有其它規定允許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建設其他一切類型的臨時建設工程。

  解讀:過去,有開發商以種種名目申請臨建,但臨建到期時,想拆就難了,有的甚至成為“永久性建筑”,如宏城廣場。而有了這一新舉措之后,經營性和非公共性臨建一律不批,省去了建好之后又扯皮的麻煩。

  新規5 :違建不能 交罰款“轉正”

  《意見》指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屬于違法建設。按照影響城鄉規劃的程度,違法建設分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兩種情形。前者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者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除極少數本身符合規劃并經前期審批,僅是最后未領證的情形外,其他違法建設一律界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依法一律應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罰款。對于2008年1月1日前發生的歷史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違法建設處理,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依法處理;逾期不申請的以及2008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則按照《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解讀:過去規劃部門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理有兩種情況: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的要拆除,否則可以通過交少量罰款變成合法建筑。這一舉措的難點在于,是否“嚴重影響城市景觀”沒有客觀標準,由規劃部門說了算,由此產生大量的開發商來說情,希望交一點罰款后把違法建筑轉正。而新舉措則堵住了說情的可能,只要沒有前期審批的違建,一律拆除,不能通過罰款轉正。


閱讀: 7932 次     2010/5/12 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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