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密云某住宅小區的物業公司為了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在小區的四個門口設立了2.2米的限高桿。2008年7月7日18時15分,高中生蔡某和同學騎電動自行車外出經過某居民小區西門門口,適有司機王某駕駛“江西”牌小型輪式拖拉機從小區西門門口進入。王某發現限高欄桿后,自認為可以通過繼續由東向西行駛,小型輪式拖拉機上直立捆綁的超高鐵管與物業公司設置在小區口限高欄桿相刮,限高欄桿北側與支柱脫離后,將蔡某砸傷。蔡某之傷經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硬膜外血腫、額顳骨線型骨折、右額頂部頭皮裂傷”。蔡某之傷經鑒定為傷殘程度Ⅹ級(傷殘賠償指數10%)。蔡某認為司機王某駕駛超高的拖拉機進入小區撞到欄桿造成自己受傷應當對自己的損失予以賠償;物業公司設置限高欄桿無合法依據,且物業公司安排在小區門口的護衛未能有效阻攔司機王某駕駛的超高拖拉機進入小區,與司機王某的行為結合后造成自己受傷亦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為此,蔡某將肇事司機王某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辯稱,設立限高欄桿基于業主請求亦設立限高標志,該事故發生屬于王某行為導致。蔡某受傷與物業公司無關,不同意賠償蔡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