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7年7月的一天,大廈某房年輕的女業主來到管理處聲稱現正租用該房的租戶不配合交納管理費和租金,并表示要行使業主權利要將該房的水電同時停掉,以此迫使租戶交清房租等費用。管理處值班人員聽完該情況后再三勸導該業主不要沖動,放棄使用過激行為,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處理此問題,但該業主不聽勸告,一意孤行。該業主又寫了《停止某某房水電的委托書》,并注明業主本人對此事全權負責。管理處值班人員隨即通知當班巡邏崗帶該業主上樓停水電,停水電過程中,該業主站在水表房、電表房門口看著巡邏崗把水閥、電閘相繼關閉后才離去。
晚上18點左右,該房租戶回到房間發現水電全無后向控制中心詢問,中心值班員告其原因,并出示業主手寫的關閉某某房水電的委托書,同時提醒租戶和該房業主聯系協商解決。
該租戶聲稱此前已和業主協商過,現拒絕和業主聯系。并講明情況。原來該房業主此前給租戶的租金發票存在問題,此事租戶已電話聯系業主要求一起到工商稅務部門求證,而業主卻回避?,F租戶不是不愿意交納租金,因為業主提供的發票引起稅務局對其全公司財務的審查,現租戶要求業主對發票進行解釋,同時咨詢過其律師,并向管理處提出以下建議:1、立即送上該房水電。2、提醒管理處在關閉該房水電時要考慮合法性。因為實際過程中是管理處員工代業主關閉水電,雖然有業主委托書,但管理處難以回避直接責任。就比如某領導指使員工打人一樣,司法機關追究主謀人的責任時,也會對直接打人的員工追究法律責任,因為此行為前提條件是不合法的。
管理處從租戶了解相關情況后立即電話聯系該房女業主,而女業主已經不再接聽管理處電話(業主此時已經明白事件的嚴重性,)。管理處經多方聯系到該房男業主講明情況,并告之租戶的態度。男業主表示可送上該房水電,并請管理處協助處理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