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點評:
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B女土主張其在走路時,因為鋼板制作的臺階太軟,導致其摔傷,證據不足;B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書面證人證言,但證人未依法出庭質證,不予認定。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可以歸類至小區公共環境風險。本案中B女士作為原告對自己人身損害發生的事實經過未能進行有效地舉證。導致承擔7舉證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敗訴。
但本案中,A公司應注意總結的經驗和教訓是,在公共環境管理服務過程中,應確保所從事的臺階建設設計、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范:如果B女士能夠依法、有效舉證,A公司將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因為物業管理單位在小區公共環境小規模、局部的修建時,往往由自己的工程人員自行完成,也未進行有關部門的驗收合格,所以事件發生以后,物業管理單位是難以有效舉證的。同時目前也沒有相關的鑒定機構能夠接受上述問題(如鋼板的硬度是否可以用來制作臺階等)的鑒定。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單位不負有在小區和大廈新建設施、和工程的義務,但如果物業管理單位自愿承擔此項義務,就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建設的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并通過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否則當案例中類似事件發生時,物業管理單位難以避免舉證證明所建設的“小工程”是合格的、不存在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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