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侵權人的責任大小各自承擔責任。被告菲×德物業公司未能認真履行電梯的日常維修養護義務,明顯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與原告兒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50%的主要責任。被告廣州市金×房產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大廈的開發商,違反《住宅設計規范》設計施工,導致建筑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樓梯通風窗口過低,被告沒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兒子墜樓死亡,這種過錯行為與原告兒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二應負30%的次要賠償責任。原告對其兒子監護不力,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也應承擔20%的責任。原告兒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總計人民幣274300元。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274300元的50%即137150元,被告二賠償原告274300元的30%即82290元,原告本人承擔274300元的20%,即54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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