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虹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幫工與被幫工的民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幫工活動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是在幫被告點燃煙花的過程中受到損害,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被告是主動要求原告幫她點燃煙花的,原告對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定免予或減輕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另外,法律也明確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告提出她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承擔原告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決被告王小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確定為2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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